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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關懷與照顧需長時間需要看護之.家人
    申請條件

   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95.01.01起適用)

  1. 一. 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:
    (1) 平衡機能障礙
    (2) 智能障礙
    (3) 植物人
    (4) 失智症
    (5) 自閉症
    (6) 染色體異常
    (7) 先天代謝異常
    (8) 其他先天缺陷
    (9) 精神病
    (10)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
    (11)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
    (12)多重障礙 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  2. 年齡未滿八十歲,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。
  3.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經依前款專業評估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
  1. 植物人。
  2.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。(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。)
          申請人資格
  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  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 
  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  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  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          應備文件
          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  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  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  3.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。